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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江省工商局出台“创业富民”20条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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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局出台“创业富民”20条新举措
浙江在线杭州6月28日消息(通讯员 胡振华 沈雁 记者 杨晓燕)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精神,浙江省工商局结合近日实施的《新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今天推出20条配套政策,鼓励创业富民。

  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改革是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动力源泉。要以更大的决心、更有力的举措,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再创我省体制机制新优势。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全面总结了我国合伙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实践经验,大胆借鉴了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有关合伙制度的先进做法,对原《合伙企业法》作了重要修改和调整,特别是扩大了合伙人的范围、增加了有限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这两种新的合伙企业类型,为投资者创业提供了更多的选择途径,促进合伙企业,特别是风险投资和专业服务机构健康、规范、有序地发展,让更多的社会资本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合伙企业法》十大举措

  为充分运用新《合伙企业法》赋予的法律资源,深入贯彻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结合我省实际,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围绕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出台了实施新《合伙企业法》十大举措。这十大举措主要包括:

  一、扩大合伙人范围,除原规定的自然人可以投资设立合伙企业以外,允许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投资设立合伙企业。

  记者点评:这条举措在原来单一的自然人合伙的基础上,允许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成为合伙人。不仅增加了法人合伙、其他组织合伙两类新的合伙企业,同时,也将给规模巨大的民间资本带来更多的投资选择。

  二、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可以在鼓励类、允许类外资产业投资设立合伙企业;经法定程序后,也可以在限制类产业投资设立合伙企业。

  记者点评:明确外资企业既可以采取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进入鼓励类、允许类行业,也可以经法定程序,在限制类行业设立合伙企业。

  三、鼓励金融资本与技术资本优势互补,共享共赢,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推动风险投资和科研开发等行业的发展。

  记者点评:增加了有限合伙这一新的合伙企业类型,鼓励富人作为有限合伙人,能人作为普通合伙人共同投资设立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富人和能人创造了一个共舞的平台。让有一技之长或掌握高新科技的人有用武之地,在自己擅长的领域发挥潜能,不受资金短缺之困;同时又为那些拥有资金但不愿承担无限责任的人提供投资渠道。

  四、允许注册会计师等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人员投资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无过错责任人只承担有限责任。

  记者点评:增加了特殊的普通合伙这一新的合伙企业类型,其意义在于,规定合伙人对因其他合伙人过错造成的债务不负无限连带责任,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就解决了许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合伙人的后顾之忧,为专业服务机构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五、允许合伙企业自主选择合伙企业类型,自主变更合伙企业类型。允许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有限合伙企业或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也允许有限合伙企业或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普通合伙企业。

  记者点评:该举措放宽了合伙企业选择企业类型的自由度,合伙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

  六、合伙企业不受行业限制、规模限制、区域限制、合伙类型限制,均可以实行合伙人出资分期到位制。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可以一次性缴纳出资,也可以在缴付期限内分期缴纳出资。

  记者点评:以前合伙企业出资必须一次性缴清,现在合伙人可以自由选择一步到位或分期到位。

  七、允许合伙人自由约定非货币出资评估作价方式,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也可以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记者点评:以前非货币出资必须经过专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现在合伙人可以自由选择协商作价或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八、允许合伙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也可以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记者点评: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可由合伙企业按实际需要自由确定。

  九、鼓励合伙企业按照《企业名称使用“浙江”字样管理办法》取冠省名。

  记者点评:取冠“省名”的《办法》对合伙企业也适用,鼓励合伙企业做大做强。

  十、鼓励合伙企业加强商标、商号保护意识,依法申报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和知名商号。对认定为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和知名商号的合伙企业的商号在本省范围内实行跨登记机关、跨行业的全方位保护。

  记者点评:合伙企业可以依法享受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知名商号等特殊保护政策,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全方位保护。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十大举措

  第十二次省党代会提出,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解决好“三农”问题是全省工作的重中之重。为充分运用新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赋予的法律资源,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结合我省实际,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围绕主体活农、市场兴农,出台了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十大举措。这十大举措包括:

  一、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范围,允许非农自然人、农民和从事与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共同投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记者点评:该举措鼓励非农自然人、农民及各类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成员,进一步敞开市场准入门槛,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吸纳工业资本进入农业领域。

  二、降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人数要求,最低成员人数从原来的7人放宽到5人。

  记者点评:降低合作社对人数的要求,是鼓励、扶持设立合作社的一项举措。

  三、取消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限制,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需要自行约定出资总额,免除法定验资机构验资程序,凭出资清单直接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记者点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特定的资金限制,也无需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资金“零门槛”。

  四、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自主选择业务范围,为成员服务,可以从事农业生产资料购买,也可以从事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或从事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项目。

  记者点评: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合作社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可在国家允许范围内自主决定,不受其他单位或者市场主体的非法干预。

  五、除成员大会、理事长等法定组织机构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自主设置其他组织机构。成员一百五十人以上的,可以设立成员代表大会,行使全部或部分成员大会职权;因生产经营管理需要的,可以选择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理事会和经理。

  记者点评:扩大合作社自治空间,允许成员自主行使决定权、执行权和监督权。

  六、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章程自由决定表决方式。可以实行一人一票,也可以按照出资额或与本社交易量(额)享有附加表决权。章程还可以对附加表决权行使范围作出限制。

  记者点评:合作社可自主决定表决权行使的方式,也是保护成员民主权益的一大措施。

  七、引导原有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进行规范,可以在依法清算后办理注销登记,同时按照新法新规定办理设立登记;也可以凭债务承接说明等材料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记者点评:对原有合作社规范登记提供两种选择渠道,给予充分的便利。

  八、全面推行农民专业合作社免费登记,取消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费、变更登记费。取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检验。开通农民专业合作社绿色通道,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政策咨询以及申请、受理、审核一站式准入服务。

  记者点评:为合作社的登记免除相关费用,并给予绿色通道的贵宾待遇。

  九、鼓励成员申报出资总额200万元以上,跨区域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冠省名。

  记者点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冠省名采取政策倾斜。

  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商标、商号保护意识,依法申报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和知名商号。对认定为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和知名商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商号在本省范围内实行跨登记机关、跨行业的全方位保护。

  记者点评:强化对合作社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为合作社闯荡大市场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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