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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出台的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税收政策五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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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2007-04-14 21:42
新出台的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税收政策五大原则
新出台的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税收政策较好地体现了以下五大原则:

    (一)税收优惠方式适应创业投资特点

    创业投资基金具有投资项目失败概率高的特点,平均看来,是1/3失败,1/3持平,1/3获得成功。从失败项目创业投资基金根本就得不到收益,因此如果采取传统的所得税减免优惠方式,创业投资基金并不能得到实际好处。创业投资的周期通常较长,非要等到有了收益才对所实现收益进行税收减免,投资者往往缺乏耐心。所以,《税收政策通知》明确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税所得抵扣额的优惠方式。这样,即使是对今后可能失败的项目,也可以在投资过后申请核定一定的应纳税所得抵扣额度,用于抵扣盈利项目的应纳税所得。由于申请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度不必等到基金从投资项目获得收益之时,因而也有利于基金从事相对长期的投资。

    考虑到创业投资的年收益率具有较大的波动性特点,尤其是在尚未有高收益投资项目成功退出前的相当长时期里将处于亏损状态或收益比较低的状况,《税收政策通知》还规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所计算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额,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延续抵扣。与目前税法对其他企业亏损弥补的期限为5年相比较,这项政策应该是一项有益突破。

    (二)税收优惠环节适应我国现行税收政策体系国情

    在国外,对创业投资的税收优惠虽然主要针对通过创业投资基金间接从事创业投资,但也有一些国家还针对个人和非专业机构直接从事创业投资的情形。考虑到后者具有分散性和变动不居性等特点,在现行税收征管体制下对其实施税收激励的操作难度大(即使在国外,对后者实行税收优惠的激励效果也不佳),《税收政策通知》仅针对通过创业投资(基金)企业间接从事创业投资。

    由于所得税是收益税种,所以在按照收益主体确定征税主体的国家,通过创业投资基金间接从事创业投资要涉及创业投资基金所得税和投资者所得税这两个环节的税负问题。相应地就有必要在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者这两个环节都给予税收优惠政策。但是,联系到我国现行税收制度,根据2000年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我国对企业从事股权投资的收益实际上已经较好地解决了双重征税问题,即企业从事股权投资的收益如果在上一个收益主体已经足额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就无需再缴纳所得税。考虑到创业投资基金的主要投资者是包括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在内的各类企业,《税收政策通知》就不再涉及投资者环节,而是集中在创业投资基金环节,允许创业投资基金按对外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申报应纳税所得抵扣额。

    (三)税收优惠力度适中

    《税收政策通知》对创业投资企业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以目前实行的33%企业所得税率折算,可抵扣的税额相当于投资额的23.1%;以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的25%企业所得税率折算,可抵扣的税额相当于投资额的17.5%。优惠力度应该是比较适中的。虽然单纯看所得税抵扣力度,无法与大多数创业投资发达国家与地区相比,但是联系到根据2000年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如果创业投资企业在进行应纳税所得抵扣后,按照足额税率核缴余额部分的所得税,企业投资者将无需再缴纳所得税,这种综合效果应该能够显著降低投资者特别是企业投资者通过创业投资基金间接从事创业投资的总税负。因为,创业投资的平均投资周期通常为3年,按投资额的70%计算应纳税所得抵扣额度,实质上可以使年均内部收益率(而且是扣除亏损和管理成本后的年均内部收益率)不超过19.35%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其整个存续期内不用缴纳任何所得税。而且,如果投资者是企业的话,其从创业投资基金所得也无需缴税。

    从国外创业投资基金业绩表现看,虽然在某个时期年度内部收益可能高达50%甚至以上,但是在整个存续期年均内部收益率超过20%的基金占全部基金的比例并不高。

    (四)税收优惠条件体现鲜明的政策导向性

    为了体现税收优惠的政策导向性,国外对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的创业投资基金,通常要求其主要投资于最需要国家扶持的处于创业前期的中小企业。由于国外通常是在投资者环节,按投资者对整个创业投资基金的持股金额的一定比例,来计算所得税抵扣额度,因此,从公平享受税收优惠角度考虑,还要求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的资金不低于某个统一规定的比例(通常为70%)。但由于政策法律都要讲究可操作性,而科技含量是一个无法准确界定的特质,所以,国外通常并不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的创业投资基金必须将多大比例资金投资于科技型企业,而是通过规定创业投资基金只能以股权投资等形式投资中小企业来间接促进创业投资基金增加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由于以股权形式对中小企业进行财务性的创业投资势必具有高风险性,所以创业投资基金自然会选择具有高收益的成长性科技企业进行投资)。

    结合我国国情,《税收政策通知》要求创业投资企业统一按“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来申报应纳税所得抵扣额度,而且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期限应达到2年及以上。用所投资企业的规模和科技含量双重标准作为创业投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其政策导向性比国外多数国家都更为鲜明。

    此外,为了促进创业投资行业品牌的形成,避免非专业性机构也来备案成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税收政策通知》还要求创业投资企业在按前述条件申报应纳税所得抵扣额度时,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

    (1)经营范围符合《创投企业管理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考虑到在2005年11月15日《创投企业管理办法》发布前,一些创业投资企业已经使用“风险投资公司”、“科技投资公司”、“产业投资(基金)企业”等称谓,对这些创业投资企业不强行要求其更改称谓,但经营范围须符合《创投企业管理办法》规定。

    (2)遵照《创投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创投企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鉴于按照《创投企业管理办法》,备案管理部门必须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年中不定期检查和年后定期年检,备案管理部门的核实材料应该能够保证只有真正按照《创投企业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运作的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税收优惠政策实施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可以自主投资各类未上市创业企业

    国外一些国家在创业投资基金环节规定其对中小企业的投资比例的做法,虽然较好地体现了政策导向,但实践证明也在一定程度上人为制约了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空间。毕竟创业投资作为一种市场化的投资方式,既不必然只投资创业早期企业,更不必然仅投资科技型企业。由于创新创业浪潮具有周期性,对投资比例限制过死,在创新创业浪潮的低谷时期,创业投资基金就必然会因为缺乏合适的投资案源而人为萎缩,从而导致创业投资业的发展具有较大的波动起伏。特别是在我国台湾地区,按照《创业投资事业管理规则》和有关税收政策,创业投资基金只有将70%以上的资金投资于符合科技型企业标准的创业企业才可获得税收抵扣。在台湾创业投资业起步之初,由于基金总规模不大,加之半导体等领域的技术革命给创业投资带来了大批投资案源,这种投资比例限制并不成为问题。但随着台湾创业投资业的不断壮大,台湾创业投资界普遍要求政府取消对创业投资基金投资方向的比例限制,允许创业投资基金可投资所有未上市企业。

    吸取国外特别是我国台湾地区的教训,加之考虑到在创业投资基金环节,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这一统一比例来计算应纳税所得抵扣额度,已经能够体现“多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多享受所得税抵扣”的激励导向,《税收政策通知》不再要求创业投资企业必须将多高比例资金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这样,在科技革命和创业浪潮的上升时期,创业投资基金为了获得较多的所得税抵扣,将增加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在科技革命和创业浪潮的低谷时期,创业投资基金又可以在相关行业寻找规模较大的企业进行投资,以维持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国国情,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也确定得比较适当:企业规模按投资之时的规模核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企业技术含量可待企业被投资后的任何一个时候核定,即在投资之时被投资企业不一定已经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而是可以在投资培育一段时间后才达到以下标准: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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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15 16:04
回复:新出台的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税收政策五大原则
这样的政策希望能够做到实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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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19 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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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认真学习消化,。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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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26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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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看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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