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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bi - 2007-10-25 9:39:14
昨天从市劳动保障局获悉,从10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创业培训且考核鉴定合格(含一年内补考鉴定合格),可享受政府培训费用补贴。

    根据规定,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及未开业的在职人员,具有开业意向、文化程度在初中及以上,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的开业能力测评显示,有一定开业胜任力和培训需求,可申请参加培训费用补贴的创业培训。具有开业意向、文化程度在初中及以上,但开业能力测评显示其开业胜任力较弱的人员,若本人开业意愿较强,在提交开业计划书并经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指导后,也可申请参加培训费用补贴的创业培训。

    具体补贴标准为,参加创业培训且考核鉴定合格(含一年内补考合格),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可享受培训费用100%补贴;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及未开业的在职人员可享受培训费用50%补贴。

    此次市劳动保障局下发的通知还明确,对享受过创业培训费用补贴的人员,根据开业需要,在当年度内还可参加一次与开业项目相关、纳入当年度补贴培训目录的技能类补贴培训。其中,在职人员当年度内既参加创业培训又参加技能类培训的,其当年度培训费用补贴总额应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个人账户的起始资金额度。

    另外,市劳动保障局规定,开设创业培训项目必须符合具有稳定合格的创业培训师资队伍、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创业培训教学管理人员、培训计划要求的教学实施大纲和教学讲义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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